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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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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简介】:胡适(1891.12.171962.2.24),汉族,安徽绩溪上庄村人。现代著名学者、诗人、历史家、文学家,哲学家。因提倡文学革命而成为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之一。
  原名嗣穈,学名洪骍,字希疆,后改名胡适,字适之,笔名天风、藏晖等,其中,适与适之之名与字,乃取自当时盛行的达尔文学说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典故。
  父亲是胡传,字铁花,官至台湾台东直隶州知州,后因乙未战争离台。母亲冯顺弟。1910年考取庚子赔款第二期官费生赴美国留学,于康乃尔大学先读农科,后改读文科,1914年往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哲学,学于哲学家约翰·杜威。1917年通过哥伦比亚大学博士论文考试,同年夏天回国。胡适因提倡文学革命而成为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之一。
  胡适历任北京大学教授、北大文学院院长、辅仁大学教授及董事、中华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美国国会图书馆东方部名誉顾问、北京大学校长、中央研究院院士、普林斯顿大学葛思德东方图书馆馆长、中华民国中央研究院(位于台北南港)院长等职。
  胡适深受赫胥黎与杜威的影响,自称赫胥黎教他怎样怀疑,杜威教他怎样思想。因此胡适毕生宣扬自由主义,是中国自由主义的先驱。提倡怀疑主义,并以《新青年》月刊为阵地,宣传民主、科学。毕生倡言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言必有证的治学方法,以及认真的作事,严肃的作人的做人之道。

胡适散文选:

1、我的母亲 >>>>>>【阅读全文】
2、高梦旦先生小传(1) >>>>>>【阅读全文】
3、丁在君这个人 >>>>>>【阅读全文】
4、我九年的家乡教育五 >>>>>>【阅读全文】
5、名教 >>>>>>【阅读全文】
6、庐山游记 >>>>>>【阅读全文】
7、追想胡明复 >>>>>>【阅读全文】
8|、追忆曾孟朴先生>>>>>>:http://www.sanwenzx.com/jingdian/mingjia/2009/5655.html
9、追悼志摩>>>>>>>>>>>:http://www.sanwenzx.com/jingdian/mingjia/2009/5654.html
10、差不多先生传>>>>>>>:http://www.sanwenzx.com/jingdian/mingjia/2009/5625.html
11、贞操问题
  一
  周作人先生所译的日本人谢野晶子的《贞操论》,(《新青年》四卷五号)我读了很有感触。这个问题,在世界上受了几千年的无意识的迷信,到近几十年中,方才有些西洋学者正式讨论这问题的真意义。文学家如易卜生的《群鬼》和ThomasHardy的《苔史》(Tess),都带着讨论这个问题。如今家庭专制最利害的日本居然也有这样大胆的议论!这是东方文明吏上一件极可贺的事。
  当周先生翻译这篇文字的时候,北京一家很有价值的报纸登出一篇恰相反的文章。这篇文章是海宁朱尔迈的《会葬唐烈妇记》。(七月二十三四北京《中华新报》。)上半篇写唐烈妇之死如下:
  唐烈妇之死,所阅灰水,钱卤,投河,雉经者五,前后绝食者三;又益之以砒霜,则其亲试于杀人之方者凡九。自除夕上溯其夫亡之夕,凡九十有八日。夫以九死之惨毒,又历九十八日之长,非所称百挫于折有进而无退者乎?
  下文又借出一件俞氏女守节的事来替唐烈妇作陪衬:
  女年十九,受海盐张氏聘,未于归,夫夭,女即绝食七日;家人劝之力,始进糜曰,吾即生,必至张氏,宁服丧三年,然后归报地下。
  最妙的是朱尔迈的论断:
  嗟乎,俞氏女盖闻烈妇之风而兴起者平?俞氏女果能死于绝食七日之内岂不甚幸?乃为家人阻之,俞氏女亦以三年为己任,余正恐三年之间,凡一千八十日有奇,非如烈妇之九十八日也。且绝食之后,其家人防之者百端,虽有死之志,而无死之间,可奈何?烈妇倘能阴相之以成其节,风化所关,猗欤甚矣!
  这种议论简直是全无心肝的贞操论。俞氏女还不曾出嫁,不过因为信了那种荒谬的贞操迷信,想做那青史上留名的事,所以绝食寻死,想做烈女。这位朱先生要维持风化,所以忍心害理的巴望那位烈妇的英灵来帮助俞氏女赶快死了,岂不甚幸!这种议论可算得贞操迷信的极端代表。《儒林外史》里面的王玉辉看他女儿殉夫死了,不但不哀痛,反仰天大笑道:死得好!死得好!(五十二回)王玉辉的女儿殉已嫁之夫,尚在情理之中。王玉辉自己生这女儿为伦纪生色,他看他女儿死了反觉高兴,已不在情理之中了。至于这位朱先生巴望别人家的女儿替他未婚夫做烈女,说出那种猗欤盛哉的全无心肝的话,可不是贞操迷信的极端代表吗?
  贞操问题之中,第一无道理的,便是这个替未婚夫守节和殉烈的风俗。在文明国里,男女用自由意志,由高尚的恋爱,订了婚约,有时男的或女的不幸死了,剩下的那一个因为生时爱情太深,故情愿不再婚嫁。这是合情理的事。若在婚姻不自由之国,男女订婚以后,女的还不知男的面长面短,有何情爱可言?不料竟有一种陋儒,用青史上留名的事来鼓励无知女儿做烈女,为伦纪生色,风化所关,猗欤盛矣!我以为我们今日若要作具体的贞操论,第一步就该反对这种忍心害理的烈女论,要渐渐养成一种舆论,不但永不把这种行为看作猗欤盛矣可旌表褒扬的事,还要公认这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恶;还要公认劝人做烈女,罪等于故意杀人。
  这不过是贞操问题的一方面。这个问题的真相,已经与谢野晶子说得很明白了。她提出几个疑问,内中有一条是:贞操是否单是女子必要的道德,还是男女都必要的呢?这个疑问,在中国更为重要。中国的男子要他们的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他们自己却公然嫖妓,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乎没有社交的资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一毫不损失他们的身分。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吗?怪不得古人要请周婆制礼来补救周公制礼的不平等了。
  我不是说,因为男子嫖妓,女子便该偷汉;也不是说,因为老爷有姨太太,太太便该有姨老爷。我说的是,男子嫖妓,与妇人偷汉,犯的是同等的罪恶;老爷纳妾,与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恶。
  为什么呢?因为贞操不是个人的事,乃是人对人的事;不是一方面的事,乃是双方面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爱情,心思专一,不肯再爱别人,这就是贞操。贞操是一个人对别一个人的一种态度。因为如此,男子对于女子,也该有同等的态度。若男子不能照样还敬,他就是不配受这种贞操的待遇。这并不是外国进口的妖言,这乃是孔丘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丘说:
  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
  孔丘五伦之中,只说了四伦,未免有点欠缺。他理该加上一句道:
  所求乎吾妇,先施之,未能也。
  这才是大公无私的圣人之道!
  二
  我这篇文字刚才做完,又在上海报上看见陈烈女殉夫的事。今先记此事大略如下:
  陈烈女名宛珍,绍兴县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字王远甫之子菁士。菁士于本年三月廿三日病死,年十八岁。陈女闻死耗,即沐浴更衣,潜自仰药。其家人觉察,仓皇施救,已无及。女乃泫然曰:儿志早决,生虽未获见夫,殁或相从地下言讫,遂死,死时距其未婚夫之死仅三时而已。(此据上海绍兴同乡会所出征文启。)
  过了两天,又见上海县知事呈江苏省长请子褒扬的呈文,中说:
  呈为陈烈女行实可风,造册具书证明,请予按例褒扬事。(事实略)兹据呈称,并开具事实,附送褒扬费银六元前来。知事复查无异。除先给予贞烈可风匾额,以资旌表外,谨援《褒扬条例》之规定,造具清册,并附证明书,连同褒扬费,一并备文呈送,仰祈鉴核,俯赐咨行内务部将陈烈女按例褒扬,实为德便。
  我读了这篇呈文,方才知道我们中华民国居然还有什么《褒扬条例》。于是我把那些条例寻来一看,只见第一条九种可褒扬的行谊的第二款便是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第七款是著述书籍,制造器用,于学术技艺或发明或改良之功者;第九款是年逾百岁者!一个人偶然活到了一百岁,居然也可以与学术技艺上的著作发明享受同等的褒扬!这已是不伦不类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条例《施行细则》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如下:
  第二条:《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之节妇,其守节年限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条: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第四条:同条款所称之贞女,守贞年限与节妇同。其在夫家守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属之。
  以上各条乃是中国贞操问题的中心点。第二条褒扬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的节妇,是中国法律明明认三十岁以下的寡妇不该再嫁;再嫁为不道德。第三条褒扬夫亡殉节的烈妇烈女,是中国法律明明鼓励妇人自杀以殉夫;明明鼓励未嫁女子自杀以殉未嫁之夫。第四条褒扬未嫁女子替未婚亡夫守贞二十年以上,是中国法律明明说未嫁而丧夫的女子不该再嫁人,再嫁便是不道德。
  这是中国法律对于贞操问题的规定。
  依我个人的意思看来,这三种规定都没有成立的理由。
  第一,寡妇再嫁问题这全是一个个人问题。妇人若是对她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断的情义,她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纪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实,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妇人处于这种境地,自然守节不嫁。还有一些妇人,对她丈夫,或有怨心,或无恩意,年纪又轻,不肯抛弃人生正当的家庭快乐;或是没有儿女,家又贫苦,不能度日;妇人处于这种境遇没有守节的理由,为个人计,为社会计,为人道计,都该劝她改嫁。贞操乃是夫妇相待的一种态度。夫妇之间爱情深了,恩谊厚了,无论谁生谁死,无论生时死后,都不忍把这爱情移于别人,这便是贞操。夫妻之间若没有爱情恩意,即没有贞操可说。若不问夫妇之间有无可以永久不变的爱情,若不问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操贞,只晓得主张做妻子的总该替她丈夫守节;这是一偏的贞操论,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伦理。再者,贞操的道德,照各人境遇体质的不同,有时能守,有时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只晓得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用程子语)这是忍心害理,男子专制的贞操论。以上所说,大旨只要指出寡妇应否再嫁全是个人问题,有个人恩情上,体质上,家计上种种不同的理由,不可偏于一方面主张不近情理的守节。因为如此,故我极端反对国家用法律的规定来褒扬守节不嫁的寡妇。褒扬守节的寡妇,即是说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是主张一偏的贞操论。法律既不能断定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不该褒扬不嫁的寡妇。
  第二,烈妇殉夫问题寡妇守节最正当的理由是夫妇间的爱情。妇人殉夫最正当的理由也是夫妇间的爱情。爱情深了,生离尚且不能堪,何况死别?再加以宗教的迷信,以为死后可以夫妇团圆。因此有许多妇人,夫死之后,情愿杀身从夫于地下。这个不属于贞操问题。但我以为无论如何,这也是个人恩爱问题,应由个人自由意志去决定。无论如何,法律总不该正式褒扬妇人自杀殉夫的举动。一来呢,殉夫既由于个人的恩爱,何须用法律来褒扬鼓励?二来呢,殉夫若由于死后团圆的迷信,更不该有法律的褒扬了。三来呢,若用法律来褒扬殉夫的烈妇,有一些好名的妇人,便要借此博一个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扬反发生一种沽名钓誉,作伪不诚的行为了!
  第三,贞女烈女问题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贞不嫁的,是贞女;杀身殉夫的是烈女。我上文说过,夫妇之间若没有恩爱,即没有贞操可说。依此看来,那未嫁的女子,对于她丈夫有何恩爱?既无恩爱,更有何贞操可守?我说到这里,有个朋友驳我道,这话别人说了还可,胡适之可不该说这话。为什么呢?你自己曾做过一首诗,诗里有一段道:
  我不认得他,他不认得我,我却常念他,这是为什么?
  岂不因我们,分定常相亲?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识故里,终有故乡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这诗的理论看来,岂不是已订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为名分已定,也会有一种情意。既有了情意,自然发生贞操问题。你如今又说未婚嫁的男女没有恩爱,故也没有贞操可说,可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听了这段驳论,几乎开口不得。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诗所说名分上发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没有那种名分上的情意,中国的旧式婚姻决不能存在。如旧日女子听人说他未婚夫的事,即面红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见她对她未婚夫实有这种名分上所发生的情谊。但这种情谊完全属于理想的。这种理想的情谊往往因实际上的反证,遂完全消灭。如女子悬想一个可爱的丈夫,及到嫁时,只见一个极下流不堪的男子,她如何能坚持那从前理想中的情谊呢?我承认名分可以发生一种情谊,我并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发生相当的情谊。但这种理想的情谊,依我看来实在不够发生终身不嫁的贞操,更不够发生杀身殉夫的节烈。即使我更让一步,承认中国有些女子,例如吴趼人《恨海》里那个浪子的聘妻,深中了圣贤经传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极浓挚的情谊,无论她未婚夫如何淫荡,人格如何堕落,依旧贞一不变。试问我们在这个文明时代,是否应该赞成提倡这种盲从的贞操?这种盲从的贞操,只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评论,却不值得法律的褒扬。法律既许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该褒扬处女守贞。至于法律褒扬无辜女子自杀以殉不曾见面的丈夫,那更是男子专制时代的风俗,不该存在于现今的世界。
  总而言之,我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
  第一,这个问题,从前的人都看作天经地义,一味盲从,全不研究贞操两字究竟有何意义。我们生在今日,无论提倡何种道德,总该想想那种道德的真意义是什么。墨子说得好:
  子墨子问于儒者曰,何故为乐?日,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日,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日,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公孟篇)
  今试问人贞操是什么?或为什么你褒扬贞操?他一定回答道,贞操就是贞操。我因为这是贞操,故褒扬他。这种室以为室也的论理,便是今日道德思想宣告破产的证据。故我做这篇文字的第一个主意只是要大家知道贞操这个问题并不是天经地义,是可以彻底研究,可以反复讨论的。
  第二,我以为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种态度,乃是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由这个前提,便生出几条引申的意见:(一)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二)男子做不贞操的行为,如嫖妓娶妾之类,社会上应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三)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夫,没有守贞操的责任;(四)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
  第三,我绝对的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一)贞操既是个人男女双方对待的一种态度,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须有法律的提倡。
  (二)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不诚不实,无意识的贞操举动。
  (三)在现代社会,许多贞操问题,如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等问题的是非得失,却都还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
  (四)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
  (五)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民国七年七月

【责任编辑:男人树】

                         

发布时间:2019-08-1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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