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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先生,男,54周岁,汉族,(身份证号码:)系村民。(现住幸福小区6栋2单元103室)
被告:袁某,男,约55周岁,汉族,(系原告同胞兄长)家住。
诉讼案由:
公司法人维权及个人责任田转让纠纷。
诉讼要求:
第一:原告收回尚在被告处的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包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公司行政用章、公司财务用章、公司财务支付密码器)废除两人在2015年4月12号至该年8月22号之间签定的三个协议书文本。
第二:归还、还原2015年10月1日被告任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之前公司的所有物质(有清单),如不能如数归还所有物质,就要照价赔偿。
第三:归还2013年被告所欠原告的工资款人民币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2003年10月20号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貮仟元整)。共计人民币13000.00(壹万叁仟元)。
第四:被告归还原告0.52亩的口粮田(原告名下的责任地)。
第五:被告承担此次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起诉状代笔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和被告在2014年5月29号完成电子商业产品地震警报照明灯的专利注册并于该年8月1日挂牌成立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内),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上述专利产品,公司属股份性质,兄弟合股,原则上是董事长、总经理分别完成公司50%的运营资金注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是原告袁先生,公司总经理是被告袁某。半年后、即2015年4月12号,在被告的要求下跟该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定了《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干销售协议书》,由被告全权销售公司现有产品地震警报照明灯。同年8月15号,被告要求跟公司再次签定了《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干销售协议书》。紧接着,被告以便于公司产品销售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董事长。考虑到公司系家族式组合,系兄弟合股,原告就答应了被告的要求,于22号签定了《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董事长一职的变更协议书》。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被告虽然一而再地跟公司签定了三个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却没有负责任地履行到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从公司运营到现在,被告及其直销团队就没有独立完成过一宗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圆)以上的公司电子商品的销售量额,更不要说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做贡献了。每个月的18号、21号是公司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的既定日期(2015,8,22被告签定的协议书第二条对此也有硬性规定),2016年1月21号,原告数次给被告打电话询问还款事情,但均被被告挂机,于是原告约同袁某之子(男,约30岁,家庭住址与被告同,系原告之侄子被告之子)要一同去找被告询问相关事宜,被----拒绝,原告只好自己去找被告。那时天已黑,被告睡在公司内的床上,借口董事长变更之前的公司的相关事宜原告没有向其交接清楚,他对还款等事一概不管。众所周知,合同一旦签定生效,便对合约双方具备约束力,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从合同签定到正式生效,期间有近两个月的交接期,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如果还存在被告所谓的没有交接清楚,那么,被告又何必要接手呢。可见被告为自己编造的不履约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没有说服力,并且十分滑稽。那天晚上,见被告对原告有关公司还款事宜的商量、询问完全藐视,态度强硬不予合作;在十分僵持难下的情况下,原告就又给侄娃子打电话要他也来现场对面商量一下,原告的侄娃子---在电话里问原告你在哪里,我马上来找你。那时约是晚上9~10点左右。不大功夫,在原告朋友赵某(男,汉族,约54周岁,家住某某村13组)门上的商店外,就见袁某之子从一辆轿车下来,二话不说就亮出一把菜刀,要威胁原告。但原告的朋友们当时就从袁某之子的手上抢过了菜刀,同时,原告也在第一时间及时地向地方公安部门报了警。由于处理得当,整个事态才没有发展到悲惨的可怕地步。被告与原告之间虽然矛盾重重,但作为民营企业,公司毕竟还是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今年3月下旬,原告见被告无视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的资金、运转等同儿戏,就再次要求其缷任董事长、交出、还回公司的相关证照,以便公司能有序地继续运转、经营下去,面对原告的合理要求,被告非但拒绝,干脆一把锁把公司厂房都锁了,一锁就锁到现在。
综上所述,公司虽然跟被告签定过三个合同,并一度变更过董事长,但法人代表一直未变。从公司的策划、成立、运营,以至今后的发展,其法人代表即原告都为之付出将还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金钱。作为法人代表暨最大的股东,可以说公司与原告是俱为一体的,对公司的一切具有无可辩驳的发言权、决定权。作为公司合股的股东之一,被告视合同为小媳妇,可以任其随意摆弄,一而再地违反合同约定,无理推缷责任,并且为了推卸责任发展到对原告的人身进行威胁(袁某之子也是袁某直销团队成员),罔顾公司生存发展;这不光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同样给公司经营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为公司生存发展计,本着互惠互利的共赢原则,被告应该对其违反共同签定的合同规定及因之而导致的所有偏激行为担当相应的责任。公司与被告签定的三个合同,其首要前题、原则本来是为了本公司的发展和情况需要,现在,合同不但已经阻碍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还对双方的亲情产生了负面效应;可能还会因之发生更为可怕的后果,显而易见,这样的合同就应该尽快废止。从被告的角度看,既然不能履行约定责任,让公司继续健康地运营下去,承担不了无法履约的相应后果,就应该及时放弃经营权并交出相关证照,满足原告各种合理的诉讼要求,以便于公司能尽快地走上正轨;避免事态继续恶化升级。(否则被告将承担因之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有鉴于原被告系亲兄弟,原告对被告之子因无理威胁给其造成的身心伤害不予追究;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最大的股东,原告对被告因其严重违反共同签定的合同约定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也不予追究。但原告希望被告本着道德的层面对单方面的种种不当行为予以自省。希望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求给予支持。
另外,原告2003年就外出打工了,打工期间,原告将0.52亩的包产责任田委托被告为其料理。08年被告因与人搞砂厂,将该田与老表范某(男,约50周岁,家住某某村十一组)的田进行了调换。2014年原告回来后就一直在跟被告要田,为此数次找村组协调解决,至今未果。该田系原告的口粮田,在此一并希望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某某村十一组村民袁先生
2016年某月某日
发布时间:2019-08-1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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